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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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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为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其中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以及建制镇棚户区。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本级政府将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
为抓好《办法》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已分别会同开行、农发行举办培训班,指导各地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用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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